爭議審議--勞工保險事項申請書@ 聯合勞務管理顧問社 - 隨意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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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 申請人:蕭民國52年09月 日 出生身分證字號:1210254.. 被保險人:蕭住 址:桃園縣中壢市 號投保單位︰ 產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台北 ... 聯合勞務管理顧問社車禍傷害;協助>和解.≧賠償勞工權利<爭取>傷.病.補償金意外傷亡>保險理賠<政府疏失歡迎服務0913-313029內壢工業區旁邊96/7/25日誌相簿影音好友名片 201103281014爭議審議--勞工保險事項申請書?勞保給付*職業災害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  申請人:蕭 民國52年09月 日 出生 身分證字號:1210254.. 被保險人:蕭 住 址:桃園縣中壢市 號 投保單位︰     產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台北市 路121號12樓 勞工保險局原核定文號 99年12月27日 保給殘字第09960862.... 收受原核定日期 100年01月06日   申請審議之請求事項: 1.撤銷勞工保險局原處分。

2.依本人之申請核給殘廢給付。

申請審議事實及理由: 事實: 本人係臺灣.... 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於91年4月間在工 作時感覺右下肢行動上有些疼痛不舒服,即於該年4月27日前往住家 附近;中壢天晟醫院求診治療。

爾後數年!因擔任公司之行銷業務, 須經常性拜訪客戶及服務客戶,均有藥物給予控制未明顯的症狀發生 ,直至97年、99年又有感覺疼痛。

再度前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求診治療。

於99年12月13日經台北大醫院,出具診斷書為永久失能』。

本人依據勞工保險局之規定;於99年12月13日提出申請失能給付。

  惟勞工保險局認定治療期間未滿一年,因此!核定不發給本人殘廢給付。

理由: 一.勞工保險局99年12月27日函 說明:二.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53 條、54條規定略以,「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或職業傷病,經治療後, 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 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表規定者,得請領失能 給付。

」,又依照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附表;「下肢機能失能」  失能審核5規定:「下肢機能失能之治療期間、『喪失機能』」、「顯著 運動失能」及……等之審定。

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同表「上 肢機能失能」失能審核5規定略以:「上肢機能失能,須經『治療 一年』以上,始得認定(拔釘除外)。

」 二.本人於91年4月27日起,因右下肢行動時,感覺疼痛不方便,即 前往天晟醫院求診治療:髖關節障礙(正本2)、長庚林口醫院(正本 3)、承安醫院(正本4)、以及台北大醫院就診治療;歷經數次 治療後於99年12月13日,才得予出具『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診斷為「永久失能」(正本5) 診斷為「永久失能」(正本5)。

診斷書(第12頁)拾貳、肢體缺損或機能失能: 3.縮短失能(長短腳):左下肢66公分、右下肢84公分。

                  一下肢縮短5公分以上者。

(本人相差18公分) 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第 項第九級 日殘廢給付。

4.上、下肢體各關節活動範圍度數表:   關節名稱 區屈 伸展 可活動度數   左關節 60 0 60 右關節 60 0 60 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第 項第 級 日殘廢給付。

三.依據勞保條例第53條、54條之規定,本人前後歷經約八年之時期, 有四所醫院求診治療之行為,1.符合『治療期間滿一年』以上,2. 經法定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3.適合「失能給付標準表」之項 目。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6月9日台89勞保二字第22  號函釋; 祇要符合……或「治療一年以上」等要件之一即可請領殘廢給付。

  四.已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之規定。

合併升等為第 級 日。

  檢送證據名稱… 1.勞工保險局 函          2.天晟醫院(診斷書) 3.長庚林口醫院(診斷書)  4.承安醫院(診斷書) 5.台北大醫院(永久失能表) 茲依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三條規定,敬請對本案惠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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