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辦理信用卡及現金卡業務之各金融機構自96 年2 月份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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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信用卡及現金卡業務之各金融機構自96 年2 月份起,於每月15 日前將上月份信用卡及現金卡差別利率級數等相關統計資料以網際網路方式向本會銀行局申報.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辦理信用卡及現金卡業務之各金融機構自96年2月份起,於每月15日前將上月份信用卡及現金卡差別利率級數等相關統計資料以網際網路方式向本會銀行局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96年01月24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64000054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用卡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請辦理信用卡及現金卡業務之各金融機構自96年2月份起,於每月 15日前將上月份信用卡及現金卡差別利率級數等相關統計資料以網際網 路方式向本會銀行局申報。

請查照轉知。

(請查照。

) 說明:一、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17條及「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 業務應注意事項」第2點辦理。

二、資料申報:本會銀行局金融機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網址:https//e bank.banking.gov.tw),並請由現行申報之程式「WB014W,現金卡 業務資料維護」、「WB015W,信用卡業務資料維護」辦理資料輸入。

三、金融機構辦理申報前揭差別利率級數之卡數統計時,應先完成現行現 金卡及信用卡各產品名稱及差別利率級數等資料填報,若利率級數資 料有異動時,應即時於申報網站更新。

四、相關操作維護請參考本會銀行局申報系統首頁「最新消息」範例及相 關規定說明。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併請轉知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全國聯合社、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亞洲信託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會銀行局      按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01.31銀局(四)字第      09640000700號函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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