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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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補休,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 ... 前項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時,發給工資之期限如下: 一、補休期限屆期:於契約 ... 目前線上:1842人,瀏覽人次:662783625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之二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補休,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 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

補休之期限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約定年度之 末日者,以該日為期限之末日。

前項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時,發給工資之期限如下: 一、補休期限屆期: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補休期限屆期後三 十日內發給。

二、契約終止:依第九條規定發給。

勞工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 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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