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權之保護——公然侮辱罪與損害賠償責任 -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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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公然侮辱罪所要保護的是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的人格評價,避免受到不當詆毀,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名譽權之保護——公然侮辱罪與損害賠償責任 返回 ::: 現在位置 首頁 >名譽權之保護——公然侮辱罪與損害賠償責任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LINE 問題:年滿20歲的大三學生花花因不滿同學美美在班上人緣極佳,因一時嫉妒,竟當著全班同學面前捏造並嘲諷美美腦袋不好,是白癡笨蛋等語,讓美美覺得非常難過,請問花花此舉是否有法律上責任? 回答:一、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公然侮辱罪所要保護的是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的人格評價,避免受到不當詆毀,而減損或貶抑被害人之人格或地位評價,所以,在不特定人可以聞見之公共場合,用粗鄙語言向特定之人為辱罵,且該語言含義又足以減損該特定人聲譽時,可能構成刑法之公然侮辱罪;另外依刑法第314條規定,公然侮辱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說,公然侮辱罪之成立必須以被害人(或其他具有告訴權之人)提起告訴為前提。

二、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為保護名譽不法侵害之人,其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但加害人之賠償責任仍應以相當之金額為限,也就是賠償金額必須衡量個案實際加害情形與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綜合決定之。

三、綜上,花花明知美美並無腦袋不好的情形,居然在全班同學面前侮辱美美,造成同學對於美美的評價降低,使美美名譽受到損害,美美除了可以向花花提起公然侮辱罪之告訴外,也可以向花花請求賠償名譽受損之相當金額;而花花因為一時衝動,禍從口出,使美美內心留下深刻的傷害,更可能負擔刑事及民事賠償責任,真的是得不償失!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2-08 發布日期: 2022-02-08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點閱次數: 488 至頁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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