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提款卡及密碼給他人,構成洗錢罪及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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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也會成立洗錢罪,法院會依判決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即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 ... 法律諮詢網 專人提供免費諮詢 來電諮詢 線上諮詢 法律諮詢網 專人提供免費諮詢 來電諮詢 線上諮詢 案例解析/刑事案例/提供提款卡及密碼給他人,構成洗錢罪及詐欺罪? 提供提款卡及密碼給他人,構成洗錢罪及詐欺罪?+查看更多 日期:2022-01-31 分享到: 近年來詐騙集團日益猖獗,假交友真詐財、猜猜我是誰、假檢警等詐騙手法層出不窮,詐騙集團經常會招募「車手」與被害人面交取款及持提款卡到ATM提款,再將詐欺所得的贓款,透過層層轉交的方式,製造追查的斷點,大幅提昇檢警機關查獲的難度。

由車手所持有的提款卡,通常是集團成員在外收購金融帳戶存摺以作為收取贓款的人頭帳戶,或者以求職、借貸等手段來詐取民眾的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等物品來做為人頭帳戶。

直接出售或出租自己的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給詐騙集團的人,固然會成立詐欺、洗錢等罪但如果是因為求職、借貸而被詐騙集團騙取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的民眾呢?這些人通常在交付時,並不知道自己的金融帳戶是被詐騙集團作為詐欺取財的人頭帳戶,理應是不會成立故意的犯罪才對。

但是法院實務見解經常會出現下面這一段話:「然近年來詐欺犯罪以人頭帳戶作為遂行詐欺犯罪情形甚為猖獗,迭經媒體報導,而政府機關及各金融機構更經常宣導勿交付個人帳戶資料以免淪為不法犯罪之幫助工具,故依當前社會一般人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經驗,應可認知倘若個人帳戶資料落入不明人士手中,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相關之犯罪工具」進而以此認定提供自己的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等資料給他人,與一般求職、借貸的流程不符,更與日常生活及社會經驗不合,是當事人應「可預見」提供帳戶資料帳戶很可能會淪為詐騙集團作為詐騙、洗錢的工具,當事人對其個人帳戶被作為犯罪工具使用,雖非有意使其發生,但對此項結果之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存有容任帳戶作為詐欺、洗錢工具發生之心態。

許多為了求職、借貸的當事人都因此成為了幫助詐欺、洗錢的被告,進而遭到法院判刑及被害人的求償。

另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3條第2款之規定,掩飾或隱匿刑法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即構成洗錢行為。

所以當法院認定行為人成立幫助詐欺罪時,也很可能會認定提供帳戶供犯罪人作為取得犯罪所得之人頭帳戶,或於其後交付犯罪所得款項製造金流斷點,致無法查得犯罪所得流向等,均會產生掩飾或隱匿該犯罪不法所得真正去向之洗錢效果。

所以也會成立洗錢罪,法院會依判決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即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大家若有遇到他人以各種理由索取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等重要的個人資料時,都需要提高警覺,很可能一個「沒想太多」,就讓自己提供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的行為,成為詐騙集團詐欺、洗錢罪的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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