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人酒後駕車違規及違法案件其要件及車輛查扣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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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 1.要件: 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15毫克但未達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03%以上但未達0.05%)。

· 2.法律依據: 道路 ... 進入內容區塊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兒童版| RSS 一般 婦幼 警察 全文檢索 良民證 , 失物 , 罰單 , 家暴 , 酒駕 , 防竊 ::: 便民服務 ::: 首頁 >便民服務 >常見問答 _ FB Twittet google line 友善列印 字級設定: 大 中 小 常見問答 中央內容區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秘書室  交通類 108-06-10 汽車駕駛人酒後駕車違規及違法案件其要件及車輛查扣相關規定為何? 解答 (一)酒後駕車違規部分 1.要件: 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15毫克但未達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03%以上但未達0.05%)。

2.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及第85條之2規定。

3.處置方式: (1)舉發違規並移送公路主管機關處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車輛所有人或其委託之第三人得於保管原因消失後,持保管收據、行車執照,並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車輛。

(2)依第35條規定被逕行移置保管之車輛屬租賃車業者之車輛,得由車輛所有人檢具租賃契約書、違規駕駛人姓名、住址並具結後,據以取回被移置保管車輛。

(二)酒後駕車違法部分 1.要件: 車駕駛人酒精濃度已達移送法辦標準(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已達0.05%),或有其他客觀具體事實足以認定「不能安全駕駛」者(如酒後駕車肇事)。

2.法律依據: 刑法第185條之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及第85條之2。

3.處置方式: 依法移送法辦外,並依現行規定舉發其違規部分,移送公路主管機關處理,車輛得委託合格駕駛人駛離或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

車輛所有人或其委託之第3人得於保管原因消失後,持保管收據、行車執照領回車輛,毋須先行繳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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