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356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
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民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356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
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民法
(民國110年01月20日)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354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357條
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
第358條
買受人對於由他地送到之物,主張有瑕疵,不願受領者,如出賣人於受領地無代理人,買受人有暫為保管之責。
前項情形,如買受人不即依相當方法證明其瑕疵之存在者,推定於受領時為無瑕疵。
送到之物易於敗壞者,買受人經依相當方法之證明,得照市價變賣之。
如為出賣人之利益,有必要時,並有變賣之義務。
買受人依前項規定為變賣者,應即通知出賣人。
如怠於通知,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361條
買受人主張物有瑕疵者,出賣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於其期限內是否解除契約。
買受人於前項期限內不解除契約者,喪失其解除權。
第367條
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第411條
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
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
第414條
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於受贈人負擔之限度內,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第584條
委託出賣之物,於達到行紀人時有瑕疵,或依其物之性質易於敗壞者,行紀人為保護委託人之利益,應與保護自己之利益為同一之處置。
第1168條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延伸文章資訊
- 1買到瑕疵品該怎麼辦 - 雋理法律事務所
依據民法第356條規定: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 2民法§354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 ...
- 3即刻瑕疵通知,immediate notice of defects,元照英美法詞典
指在合理時間內發出的關於瑕疵的通知。→ ,元照英美法詞典.
- 4怠於通知出賣人,求償困難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三)民法第356條第1項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現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同條第2項規定:買受人 ...
- 5法律艾注意/房屋瑕疵擔保責任(時效篇) - 住商不動產房屋網
主張瑕疵擔保責任的期限:6個月及5年*(註一)買方於交屋後,在一定時間內如發現瑕疵 ... 為通知:買方於交屋時〈後)應依通常方式檢查房屋,如有問題應立即通知賣方,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