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妨害名譽罪裡,誹謗其實比公然侮辱還要寬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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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② 刑法 ... 電子書 分享書 閱讀最前線 犢創 mooPub Togglenavigation 首頁 閱讀 閱讀好好玩 書單 閱讀意見 好書秒讀 雜誌精選 活動訊息 排行榜 專欄 不定時專欄 陳夏民用功讀世界 譚光磊灰鷹巢城 閱樂書店書沙龍 楊勝博上街讀小說 瞿欣怡的小貓之流 康文炳的編輯檯上,和檯下 歷史檔案 elek之真是個顯而易見的圈套 施寄青的當頭棒喝 黃子欽的設計嘴,泡 葉佳怡讀字作夢 陳柏青之大人的廚房 三大叔的樂活相談室 維斯塔愛看書 鄭宗弦少年小說創作經驗談 寺島言之掰不停的那一刻鐘 裴凡強的人我生活 老貓出版偵查課 周浩正的編輯畢旅 GENE思書軒 朱家安不要偷懶了 閱讀夏LaLa 果子離群索書 祁立峰讀古文撞到鄉民 冬陽一直推 Waiting:上山頭,拚書影 故事工廠的戲裡戲外 法律白話文運動 吳曉樂:有時流離 說書SpeakingofBooks 陳培瑜睡醒活在繪本裡 評書青鳥 外邊世界 每月專題 世界就是我們 張耀升之黑是最溫暖的顏色 伊格言之虛構的萬物論 陳栢青之壞品味 專訪/記錄 專訪 活動記錄 產業 華文市場 國際風向 讀犢看出版 更新 犢叔扭扭 版本紀錄 聯絡我們 訂閱閱讀最前線 讀者投稿 活動合作 讀者遞麥 Readmoo電子書 Thefollowingtwotabschangecontentbelow.作者最新文章 Readmoo編輯團隊 閱讀最前線編輯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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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篇,雷丘想和大家分享日常生活中,也是實務上非常常遇到的《刑法》妨害名譽罪。

妨害名譽罪中最常被大家提到的,就是公然侮辱罪①和誹謗罪②。

這兩項罪不但經常彼此混淆,而且還常被誤解為「只要罵人就是犯了妨害名譽罪」,所以常有網友在網路上和人吵架,吵完了一時不爽,就跑到警察局說要提告,讓警察杯杯忙得不亦樂乎。

在這邊,就讓雷丘律師就好好為大家解析吧! 首先是公然侮辱罪。

首先大家一定要先有一個觀念,公然侮辱是一項妨害名譽的犯罪,也就是說,要達到足以造成對方名譽下降的程度才算數,並不是只要一罵人就犯罪;不然以後老闆不敢罵員工,老師不敢罵學生,皇城之內一片祥和,這真的是我們要的結果嗎? 那到底要罵到什麼程度才算數呢?雖然說,標準是足以造成一個人名譽下降,但是因為名譽的下降很難量化,所以套一句《憲法》八股文「人性尊嚴」,也就是如果罵人的用詞和當時的情境,都足以貶損對方的人性尊嚴、否定對方的人格,才算是侮辱。

比如說,罵對方是「白癡」。

基本上,這兩個字是形容一個人智商很低的貶義用詞,足以貶損對方的人性尊嚴。

但如果罵的是「幹」,就要考慮當時的情況了;不然和朋友見面時,只是隨口說了聲「幹,你來囉!」就要挨告,以後大家還要不要正常交朋友呀! 另外一個要說明的是公然的概念,如果是隨便哪個人都可以看到、聽到的場所,例如公園、百貨公司、戲院,甚至是虛擬的公開社交平臺、論壇、通訊軟體群組都算。

但如果是封閉式場所或虛擬的封閉式群組,就要看聽聞者有沒有達到「公眾」的程度。

俗話說三人成眾,所以標準的確也是除了罵人和被罵的人以外,還要有第三個人聽聞才算公然。

所以,如果有人私訊罵你,即便使用的話語已達侮辱的程度,但因為不算公然,自然也就不會觸犯公然侮辱罪了。

故事中,曹操罵了孟德爾「笨蛋」,姑且不論有沒有達到足以造成對方名譽下降的程度,如果只有劉備聽到,是不構成公然侮辱罪的。

其次說到誹謗罪。

第一個要說明的是,誹謗罪並沒有「公然」的概念,所以前面所說、關於公然侮辱罪的那些限制,誹謗罪統統不適用。

但由於誹謗罪仍是一項妨害名譽的犯罪,而一個人的名譽和他在眾人中的評價是直接相關的,所以在這方面,誹謗罪其實比公然侮辱罪還要寬鬆,只要能讓誹謗性言論流通、散布於眾就可以了。

接著,我們針對誹謗性言論來討論。

這並不是公然侮辱罪那種罵人的概念,而是在足以造成他人名譽下降的條件下,只要散布、捏造非事實資訊,或者即使是事實,但單純與對方私德有關,無涉公益的事件,都是誹謗性言論。

另外,就算只是傳述他人可受公評的事實,如果做出過度、不適當的評論,導致對方名譽下降,也是有可能觸犯誹謗罪的。

另一點要注意的是,誹謗罪之中有加重誹謗罪的規定,也就是以文字或圖畫來誹謗他人,罪加一等的意思。

有人會說:「那網路言論不就中了嗎?」沒錯!所以網路時代,大家一旦踩線,所犯的都是加重誹謗罪,這是妨害名譽罪裡面最重的,最高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我們和網友筆戰、開炮時,不得不謹慎呀! 最後,為了保障言論自由,不至於因為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的存在而造成寒蟬效應,導致大家都不敢發表言論(這也不是《刑法》規定妨害名譽罪的目的),所以針對這兩項罪名,有法定的免責條件③。

比如說,最常用到的就是《刑法》第311條第3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比如說一名公眾人物,特別是政治人物,他的一舉一動許多時候都與公共利益相關。

這時,只要所做出的評論適當,就算已達到造成對方名譽下降的程度,也因為有這條規定的存在,而得以免責。

①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②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③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本文摘自《小心,原來這樣也有事!》,原篇名為〈虛擬世界我是誰〉,立即前往試讀►►► 公然侮辱罪妨害名譽罪 ←如果我是在學校教作文的老師,我會教學生「不要說謊」 要績效,還是正義?→ 您可能還想看... 在那個所謂的美好年代,角落卻也有哭聲,從未停歇…… 271月,2016 口碑力量大創造好印象與價值的時代 2712月,2015 「我真的不知道我妹妹的工作是這個樣子」 295月,2019 「醫生,她禿頭嚴重啦,一定是用吹風機的關係!」 223月,2018 Copyright©2020群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加入粉絲團,天天帶給你有趣的閱讀新聞 Readmoo電子書店 加入Line好友 訂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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