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遊戲運營商封停玩家帳號引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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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遊戲漏洞
小余是一名資深的網遊愛好者,在網遊世界身經百戰的他無意中發現自己所玩的一款遊戲存在漏洞,即在不同伺服器之間的遊戲道具存在價格差,於是,他一口氣申請註冊了幾十個遊戲帳號,並通過這些帳號下遊戲角色攜帶遊戲道具,把道具從低價伺服器帶至高價伺服器出售獲得遊戲幣。
此後,他再通過自己創建的網絡交易平台出售遊戲幣,將虛擬世界的財產變成真實世界的財產。
小余的舉動引起了網絡運營商的注意,在修補遊戲漏洞的同時封停了小余的所有遊戲帳戶,同時沒收了帳戶內的遊戲幣和3000餘元現金,理由是小余的行為屬於違規操作,註冊多個遊戲帳號的目的是獲取遊戲道具並出售,由此獲取的遊戲幣沒有用於強化裝備,而是私自通過其他平台出售牟利。
對於網路遊戲運營商的封號行為及說法,小余很不服氣,遊戲服務條款允許道具交易,且並未禁止出售遊戲幣,他認為網路遊戲運營商的封號行為使自己的財產包括虛擬財產和真實財產都受到了侵害,一怒之下向人民法院起提起訴訟,要求該網路遊戲運營商解封帳戶並歸還帳戶內的遊戲幣和現金。
律師點評
小余與網路遊戲運營商之間是網絡服務合同關係,雙方之間發生的糾紛是網絡服務合同糾紛。
本案在法律上的焦點問題為網路遊戲運營商封停小余的遊戲帳戶,扣除帳戶內現金及遊戲幣的行為是否具有充分的正當性。
一般情況下,在我們註冊遊戲帳戶時,都會與網路遊戲運營商達成遊戲服務條款,只有勾選同意了遊戲服務條款才能完成帳戶註冊,該服務條款即為我們與網路遊戲運營商之間的網絡服務合同。
網路遊戲運營商封停小余的遊戲帳戶是否正當要看遊戲服務條款,結合小余倒賣遊戲道具和遊戲幣的行為,是否違反了遊戲服務條款的具體規定。
根據合同意思自治原則,只有在遊戲服務條款明確禁止出售遊戲道具及遊戲幣盈利的情況下,該網路遊戲服務運營商才可據此停封玩家的遊戲帳戶,否則不得隨意封號。
而在遊戲服務條款有約定,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情況下,作為合同條款的提供方,網路遊戲運營商也不能任意對合同條款做出有利於自己的解釋,並據此主張小余違反合同約定。
事實上,運營商提供交易平台允許交易遊戲道具,就無法避免出售遊戲道具產生利益的可能。
所以,在制定遊戲服務條款時,如果遊戲運營商認為,遊戲帳號的數量、遊戲角色的數量、轉換伺服器的次數等影響其正常遊戲的運營,作為遊戲規則的設定方,可以從該方面對遊戲規則進行修改。
來源:鑫涌法律大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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