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擔保責任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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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物之瑕疵擔保探討@ 探討人生千百樣 - 隨意窩
【A8】民法第365條之規定,係指買受人”發現瑕疵”後應及時通知出賣人,並應於發現後六個月內行使請求權,超過前述期間未行使時,請求權則消滅。 另外同條規定,交付後五年始 ...
- 2【球棒變形想換新,先認識瑕疵擔保請求權】 - 睿益法律事務所
依民法第365條規定:「(第1項)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6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 ...
- 3承攬瑕疵擔保之行使期間爭議——兼論時效停止制度 - 國試論壇
1.按第499條之規定,若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其權利發現期間為五年,次按第514條之規定,定做人之瑕疵擔保請求權為發現瑕疵後之一年,此為瑕疵擔保之權利行使 ...
- 4民法§365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5法律艾注意/房屋瑕疵擔保責任(時效篇) - 住商不動產房屋網
主張瑕疵擔保責任的期限:6個月及5年*(註一)買方於交屋後,在一定時間內如發現瑕疵,可依民法瑕疵擔保之規定請賣方修復。不過,瑕疵擔保責任仍有些重點及特殊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