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自109年7月17日起更名為「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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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9年7月7日臺會文字第1090000340號函辦理。
二、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總統公布之懲戒法院組織法(原名稱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 ...
延伸文章資訊
- 1懲戒法院
- 2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或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 ...
- 3立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
司法院為配合司法院釋字第396號及第752號解釋保障人民訴訟權利之意旨,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名稱修正為懲戒法院,並將懲戒程序由一級一審改為一級二審制,及配合法官法 ...
- 4懲戒法院組織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懲戒法院設懲戒法庭,分庭審判公務員懲戒案件,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懲戒法庭第一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並由 ...
- 5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涉多次接受不當招待,監察 ...
據報載,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於擔任最高法院法官、庭長及臺灣高等法院院長期間,疑多次接受案件關係人招待,涉違反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等相關規定,引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