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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名單】111.3.7-調查局轉知FATF更新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名單 播放 暫停 ... Jurisdictions subject to a Call for Action-March 2022):北韓、伊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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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相關文號:本局110年10月25日調錢貳字第11035551320號函。

二、FATF於德國主席MarcusPleyer任內之第6次大會於本(111)年3月4日辦理完竣,會終公布提列高風險及加強監督國家或地區名單如次:(一)應採防制措施之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即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第1款所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參附件1:High-RiskJurisdictionssubjecttoaCallforAction-March2022):北韓、伊朗。

FATF表示該等國家或地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存有重大缺失,呼籲各國參考FATF於109年2月發布之聲明(如附件2),加強盡職調查及採取與風險相稱之防制措施。

(二)加強監督國家或地區(即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第2款所指「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參附件3:JurisdictionsunderIncreasedMonitoring-March2022):阿爾巴尼亞、巴貝多、布吉納法索、柬埔寨、開曼群島、海地、牙買加、約旦、馬利、馬爾他、摩洛哥王國、緬甸、尼加拉瓜、巴基斯坦、巴拿馬、菲律賓、塞內加爾、南蘇丹、敘利亞、土耳其、烏干達、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新增)、葉門;FATF另公告不再適用加強監督程序之國家或地區:辛巴威。

前揭加強監督國家或地區刻正與FATF積極合作以解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相關缺失,FATF未要求對渠等實施加強盡職調查,惟應考量各該地區相關風險資訊。

三、檢附FATF前揭公告資料:(一)附件1:High-RiskJurisdictionssubjecttoaCallforAction-March2022。

(二)附件2:High-RiskJurisdictionssubjecttoaCallforAction-21February2020。

(三)附件3:JurisdictionsunderIncreasedMonitoring-March2022。

依上法務部調查局函,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如下:(一)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北韓、伊朗。

(二)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阿爾巴尼亞、巴貝多、布吉納法索、柬埔寨、開曼群島、海地、牙買加、約旦、馬利、馬爾他、摩洛哥王國、緬甸、尼加拉瓜、巴基斯坦、巴拿馬、菲律賓、塞內加爾、南蘇丹、敘利亞、土耳其、烏干達、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新增)、葉門。

(三)FATF另公告不再適用加強監督程序之國家或地區,但須注意風險者:辛巴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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