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一例一休,正常工時、變形工時說明。 - 宗禹記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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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週變形工時為二週變形工時之衍生,可將四週之正常工時作挪移,較適用於各類需排班之服務業,具體仍應須有勞動部公告適用方可使用,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 10小時,勞工每 ...  跳到主要內容AllPosts贈與房地合一綜所遺產稅營所稅營業稅公司設立補貼勞基法搜尋HankLi2020年10月19日已讀3分鐘勞動基準法一例一休,正常工時、變形工時說明。

自105年1月1日起,一例一休正式上路,至今也過了四年多的時間,但,若沒有被勞動部關切,或是特地去了解其中的規範,很多業主到現在應該還是一頭霧水,下面將陸續介紹何謂一例一休,正常工時及變形工時,並舉例說明。

一例一休首先,先了解何謂”例”,何謂”休”「例」指的是例假日,每7日應有1日例假,雇主不得要求勞工在例假加班「休」指的是休息日,出勤需事先徵得勞工同意,且雇主要多發給勞工加班費。

如果105年初那一陣子有在關注新聞的讀者,應該對”例”跟”休”不太陌生,但相關的法規可能就不太熟悉了,接下來就跟各位解釋一下現行的法令規範勞工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週40小時(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工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間,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勞動基準法第34條)連續工作4小時,需給至少30分鐘休息時間(勞動基準法35條)勞工延長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勞動基準法第32條)上列五點其實就是勞基法的規範,而我個人稱之為”框架”,只要工時設計是以這個框架來架構,即是所謂的正常工時。

正常工時若我們認真地看這幾條法規,其實不難發現,法規的內容其實都是一個區間的概念(每周40小時、七日內、每月不得超過…),其中休息日、例假日可自行約定,並非限定要於六、日放假。

接下來我會列舉幾個例子給大家參考,讓各位更了解我所謂的”框架”。

以上就是正常工時的範例,各位應該都發現了,即便是正常工時,能夠變化的部分其實也相當的多,惟,各行業因產業性質不同,為因應各行業不同型態的營運類型,另外訂有二週、四週及八週變形工時,下面將繼續說明變形工時。

變形工時要實施變形工時之前,首要條件是必須符合勞動部公告指定行業,勞動部前身勞委會曾於2003年公告,所有行業皆適用於二週變形工時制度,而四週及八周變形工時則需由勞動部公告適用行業,其後還需透過工會協商,若無工會者則需透過勞資會議進行協商後方可實行。

勞動部適用變形工時行業參考網站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14530/36712/變形工時法源二週:勞動基準法30條第2項四週:勞動基準法30條之1八週:勞動基準法30條第3項採變形工時之要件1.勞動部公告指定行業2.需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通過3.應於事先告知工時挪移(排班)狀況4.變形工時僅為工時的挪移,正常總工時並不可增加(一週40小時)二週變形工時(勞動基準法第30第2項)要適用二周變形工時沒有條件上的限制,二週變形工時最主要目的在於,將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每週正常工時不得超過48小時,框架列舉如下:1.單日正常工時可增加為10小時(上限)。

2.每週正常工時不得超過48小時3.二週正常工時不超過80小時。

4.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四週變形工時(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四週變形工時為二週變形工時之衍生,可將四週之正常工時作挪移,較適用於各類需排班之服務業,具體仍應須有勞動部公告適用方可使用,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0小時,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1.單日正常工時可增加為10小時。

2.每2週內應各有2個例假。

3.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4.四週正常工時不超過160小時。

八週變形工時(勞動基準法30條第3項)八週變形工時主要適用於一個區間內有大量業務產生的情況,讓雇主可以把休息日挪移到某一兩週內一次休畢,而其他週則只要有放一天例假即可,主要有以下幾個框架:1.單日正常工時仍為8小時(不可挪移)。

2.八週內要有8個例假與8個休息日。

3.不可連續工作超過6日。

4.八週正常工時不超過32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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