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權益基金-勞動部勞工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 -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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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律師代理扶助之申請。
二、勞動事件處理期間必要生活費用 對於因終止勞動契約之勞資爭議而於勞動調解、訴訟中,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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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工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
發布單位:
勞資關係科
分 類:
勞工權益基金
發布日期:
109-06-18
詳細內容:
勞動部為維護勞工權益,排除勞工訴訟上之障礙,成立勞工權益基金,依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提供勞動事件處理及刑事告訴代理之扶助、勞動事件聲請費及裁判費之扶助、勞動事件處理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扶助一、勞動事件處理及刑事告訴代理、聲請費及裁判費用 1.勞工如與事業單位發生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積欠資遣 費、退休金、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未給與補償或賠償以及雇主 為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就業保險法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 等勞資爭議,經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需要向法 院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且申請時(1)個人每月收入總計不超過 新臺幣7萬5,000元,(2)扣除自用住宅外,其資產總額不超過新 臺幣300萬元,(個人名下只能有1間房屋),可向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提出律師扶助之申請,桃園分會專線03- 3346500 全國法扶專線412-8518(市話可直撥手機請加02)。
2.勞工如遇有前項勞資爭議,經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不 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規定,選定工會向法院聲請勞動 調解 或起訴,且申請時勞工每月收入總計不超過新臺幣7萬 5,000元,扣除自用住宅外,其資產總額不超過新臺幣300萬 元,可由工會向勞動部提出律師代理扶助之申請。
3.工會認雇主侵害其多數會員利益,經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調解不成立,依勞動事件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提起不作 為之訴,且工會前一年度流動資產未逾500萬元,可向勞動部提 出律師代理扶助之申請。
二、勞動事件處理期間必要生活費用 對於因終止勞動契約之勞資爭議而於勞動調解、訴訟中,有工 作意願,但找不到工作或無法獲得其他政府給付而生活陷困, 且符合無資力之勞工,例如符合中、低收入標準者,在勞資爭 議訴訟期間,可向勞動部提出勞動事件處理期間必要生活費用 之申請。
勞動法令影音宣導-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說明
相關連結:
勞工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
相關附件:
工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勞動事件處理代理之扶助.pdf
工會法律扶助之勞工名冊-勞動事件處理代理之扶助.pdf
工會法律扶助切結書-勞動事件處理代理之扶助.pdf
勞工法律扶助申請書勞動事件聲請費及裁判費之扶助.pdf
勞工法律扶助切結書勞動事件聲請費及裁判費之扶助.pdf
勞工法律扶助申請書勞動事件處理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扶助.pdf
勞工法律扶助切結書勞動事件處理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扶助.pdf
最後更新日期:11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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