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26-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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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 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

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通用目 第26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

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

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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