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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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
職務法庭制度
▍壹、職務法庭設立沿革
一、法官法施行前,法官的懲戒原本是由公懲員懲戒委員會掌理。
不過,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為憲法所明定,與一般公務員上命下從的性質迥然有別,而且法官職司審判,攸關人民生命、自由及財產權益,權責重大,對於法官的懲戒程序及身分保障救濟程序,自應有別於一般公務員之設計。
又對於法官行使職務監督權,固不得影響審判獨立,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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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訴訟、提出證據均是由當事人決定,法官僅擔任公正裁判者的角色,並不會主動介入訴訟案件的調查與蒐證工作。 4.在進行民事訴訟時,雙方當事人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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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之職務監督,依下列規定: 一、司法院院長監督各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 一、有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並得建議懲戒之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