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林清老師- 最新整理人民不服行政處分的救濟(行政爭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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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於法院的確定終局判決)----->具有法定原因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聲請「再審」。
2、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而言(1)、律師比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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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釋字第243號解釋 - 司法院
亦即公務員此時不得循一般人民受行政處分之行政救濟程序,以相抗爭。 ... 法律所定之行政訴訟機關(行政法院)與懲戒機關(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亦屬各別。
- 2文章下載 - 【高點法律專班】
救濟:適用「程序行為(Verfahrenshandlung)特別理論」,允許受處分之公. 務員單獨對停職處分提起行政爭訟。 (三)主管長官對移送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人員 ...
- 3行政令函-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資料庫檢索系統
一、臺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申訴狀,為不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降二級改敘懲戒 ... 尚非屬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再復審或申訴、再申訴程序救濟之範疇。
- 4釋字第378號解釋 - 司法院
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所設之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 訴訟請求救濟,有行政訴訟法可資遵循;又公務員之懲戒有公務員懲戒法為依據。
- 5釋字第298 號-全國法規資料庫
理由略以:(一)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規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公務員懲戒機關,並非行政處分後之救濟機關。又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四三號解釋,公務員考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