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298 號-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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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略以:(一)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規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公務員懲戒機關,並非行政處分後之救濟機關。

又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四三號解釋,公務員考績 ... 現在位置: 大法官解釋 加入資料夾: 儲存 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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