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243號解釋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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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即公務員此時不得循一般人民受行政處分之行政救濟程序,以相抗爭。
... 法律所定之行政訴訟機關(行政法院)與懲戒機關(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亦屬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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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釋字第二四三號解釋所謂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即在指明人民訴請法院救濟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公務員之懲戒事項,屬於司法權之行使,並由憲法上之法官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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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適用「程序行為(Verfahrenshandlung)特別理論」,允許受處分之公. 務員單獨對停職處分提起行政爭訟。 (三)主管長官對移送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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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釋字第378號解釋 - 司法院
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所設之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 訴訟請求救濟,有行政訴訟法可資遵循;又公務員之懲戒有公務員懲戒法為依據。
- 5釋字第298 號-全國法規資料庫
理由略以:(一)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規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公務員懲戒機關,並非行政處分後之救濟機關。又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四三號解釋,公務員考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