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與答 - 勞資爭議調解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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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時程:自受理完備調解申請書次日起,獨任調解人20日內、調解委員會49日內,但有特別情事者不在此限。
◇調解效力: 1.調解成立後,任何一方不履行時,得向管轄法院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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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勞資爭議調解的法源依據及定義?
◆法源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定義:指勞資雙方無法自行解決爭議,任一方得向勞工工作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調解,由中立第三方協助雙方達成均可接受的方案,甚至積極提供建議方案以求爭議可以順利解決。
Q
如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勞資雙方可透過以下方式向本局申請:1.線上申辦:請至本府入口網站www.tycg.gov.tw/便民服務/桃園網路e指通/線上申辦/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https://e-services.tycg.gov.tw,或直接經由本站申請調解,進入勞資爭議調解申請,填寫申請表。
2.臨櫃申辦:請至本府4樓勞工關懷中心(03-3367885)。
3.線上下載申辦:調解申請書表可至本l站檔案下載區>勞資爭議調解申請>下載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填寫完後請寄至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樓),服務電話03-3322101分機6802、6803。
4.傳真申辦:將調解申請書表傳真至03-3328121。
Q
申請調解方式有那些?
調解方式如下:1.由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2.由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3.由主管機關組成調解委員會(申請人委員可於申請書上自行選定或由主管機關代為指定)
Q
調解的處理時程及效力?
◆處理時程:自受理完備調解申請書次日起,獨任調解人20日內、調解委員會49日內,但有特別情事者不在此限。
◆調解效力:1.調解成立後,任何一方不履行時,得向管轄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2.調解不成立時,可尋求訴訟程序解決。
Q
可以透過電話申請嗎?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時,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
」因此,勞工若欲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須提出調解申請書,且應於調解申請書簽名欄上簽名或蓋章,不得以電話方式提出申請。
Q
退休金、資遣費、加班費及特休假等法定規定為何?如何計算?
退休金、資遣費、加班費等金額及特休天數計算可於網頁試算(https://lhrb.tycg.gov.tw/home.jsp?id=741&parentpath=0,113,661),供有需要的民眾進行計算及相關規定參酌。
Q
勞資爭議案經調解成立之效力為何?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Q
調解不成立怎麼辦?
勞資爭議事件經本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或雖經調解成立,但雇主未依調解結果履行者,勞工因此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強制執行時,可向勞動部申請訴訟扶助(諮詢單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03-334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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