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歷史法規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工會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18 條. 工會之理事及其代理人因執行職務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民國64年05月21日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1條 工會以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知能,發展生產事業,改善勞工生活為宗旨。

第2條 工會為法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