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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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18 條. 工會之理事及其代理人因執行職務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民國64年05月21日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1條
工會以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知能,發展生產事業,改善勞工生活為宗旨。
第2條
工會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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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置有秘書長或總幹事者,其聘任及解任。 ... 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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