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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名額、權限及其選任、解任、停權;置有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及副理事長者,亦同。
十、置有秘書長或總幹事者,其聘任及解任。
十一、理事長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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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工會組職的職權與分工
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 事等職務,工會法僅定額數或資格. 規範,並無明定其職權,故該等職. 務及其職權之設定,得本工會自主. 原則適法辦理,但不宜因人設事,.
- 2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歷史法規
工會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18 條. 工會之理事及其代理人因執行職務 ...
- 3工會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九、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名額、權限及其選任、解任、停權;置有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及副理事長者,亦同。 十、置有秘書長或總幹事者,其聘任及解任。 十一、理事長與 ...
- 4工會法| 第四章理事及監事 - 六法全書 - mywoo
工會會員年滿二十歲者,得被選舉為工會之理事、監事。 工會會員參加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者,不得為理事或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或 ...
- 5工會章程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前項會務人員之聘任期由理事長依規定之標準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總幹事、秘書之任期與理事會同。 第十七條, 本會就會員人數及工作區域得劃分若干小組,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