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 第四章理事及監事 - 六法全書 - myw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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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員年滿二十歲者,得被選舉為工會之理事、監事。
工會會員參加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者,不得為理事或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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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全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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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工會法 民國99年06月23日
法規名稱
法規內容
§1
§6
§14
第四章理事及監事 §17
§22
§2
延伸文章資訊
- 1工會法
十、置有秘書長或總幹事者,其聘任及解任。 ... 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
- 2工會章程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前項會務人員之聘任期由理事長依規定之標準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總幹事、秘書之任期與理事會同。 第十七條, 本會就會員人數及工作區域得劃分若干小組,各 ...
- 3[勞工議題]工會法暨工會法施行細則解析/曾吉民整理| 台灣石油 ...
☆工會法第19條 • 工會會員年滿二十歲者,得被選舉為工會之理事、監事。 • 工會會員參加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者,不得為理事或監事、常務 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
- 4工會法施行細則
工會理事長、副理事長,依工會章程規定直接由會員或會員代表選任者, 當選後即具該工會理事身分。 前項理事名額,應計入工會章程所定理事名額。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 ...
- 5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歷史法規
工會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18 條. 工會之理事及其代理人因執行職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