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制度何去何從? – 一起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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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制度何去何從?
11月底,。
事實上,許宗力院長前次擔任大法官時,就曾經在釋字687號解釋中,表達其對判例制度的意見。
所謂判例,依照法院組織法第57條規定,是最高法院就其裁判所持的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經由會議決議後,報司法院備查。
下級法院違背判例的結果,依照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曾經做出的判例,亦屬裁判違背法令,得據以為上訴第三審或再審之理由。
換言之,判例本身在實務的運作之下,是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釋字68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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