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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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輕便軌道除係臨時敷設者外,凡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其一定經濟上之目的者應認為不動產。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93號解釋). 財政部全球網 ::: 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 內地稅新頒函釋 關稅新頒函釋 法令彙編函釋檢索(最新版本) 法令彙編函釋檢索(歷年各版本) 各版本法令彙編適用期限 函釋免列及節錄理由查詢 ::: 首頁 >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 >函釋 常設輕便軌道屬不動產 下一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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