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申請與審核作業-許可管理制度 - 空氣品質改善維護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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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申請與審核作業
各批次許可納管
由於全國列管公私場所家數眾多,考量主管機關作業負荷,依據空污法第24條規定,自民國82年依製程、污染源種類,優先指定大污染源如電力業、石化業、鋼鐵業、電弧爐業、水泥業、非鐵金屬製造業等分批分期納入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類別。
截至110年3月2日止,已陸續公告8批次89種行業、390種製程,共計約近8,000家公私場所納入許可制度管理。
許可證申請
經指定公告應申請許可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公告後始設立之污染源應於設置前填具申請表,並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許可申請,公告前已設立者則應於公告日後二年內申請。
申請者並應繳交審查費及證書費,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發給許可證後,污染源始得設置或操作。
其中對於新設立污染源之設置許可申請,並要求應由環工技師簽證,確認其設置應具備之各種防制設施,藉以建立環保證照管理制度。
公私場所於許可申請時應檢具之相關文件,以操作許可為例,主要包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核准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技師簽證、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說明書、空氣污染排放檢測計畫等。
而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說明書內容包括防制目標、環境座落圖說、廠區平面配置圖、生產製程流程圖說及產制期程、污染源之原料、燃料及產品量、物料輸送、貯存及堆置方式、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成份、濃度及其排放量,控制設備之效能及污染源設備及排放管道資料。
另於主管機關核定空氣污染排放檢測計畫並通知進行排放檢測後,應提報符合排放標準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書。
申請文件、審查結果或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經查有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許可審核機關應立即通知限期補正,已於期限內補正而仍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審核機關得再通知限期補正。
各次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限內,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90日。
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未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或未提報空氣污染物檢測報告書者,駁回其申請。
審核機關於完成審查後14日內通知公私場所領取操作許可證。
若依空污法第24條規定申請操作許可者,應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淮登記或營運之許可文件,向審核機關領取操作許可證。
關於操作許可審核作業時程如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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