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24-2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所定每年定期發給之書面通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雇主應於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發給工資之期限前發給。
二、書面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EN
第24-2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所定每年定期發給之書面通知,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雇主應於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發給工資之期限前發給。
二、書面通知,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之資料為之。
勞動基準法
(民國109年06月10日)
EN
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延伸文章資訊
- 1勞動基準法§24-全國法規資料庫
- 2勞動基準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 ... 第24 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 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24-2-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所定每年定期發給之書面通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雇主應於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發給工資之期限前發給。 二、書面 ...
- 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24-2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所定每年定期發給之書面通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雇主應於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發給工資之期限前發給。 二、書面 ...
- 5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24-1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