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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

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 ... 解釋 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一00年四月十四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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