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各論-高等法院(二)-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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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ose 訊息 法院組織法各論-高等法院(二) ×Close 訊息 法院組織法各論-高等法院(二) 作者:陳毅弘、李由
延伸文章資訊
- 1法院組織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法所稱法院,分左列三級: 一、地方法院。 二、高等法院。 三、最高法院。 第2 條. 法院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
- 2法院組織法| 第四章最高法院 - 六法全書 - mywoo
第51條, 最高法院置法官,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院長兼任者外,餘由法官兼任, ...
- 3書記官•法警《法院組織法》
以刑事案件為例,案件原則上經過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共三級法院,並受三次審理,故為三級. 三審制度。 (三)刑事訴訟法中的審級制度與審判庭組織. 1.
- 4最高法院(中華民國)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組織
- 5法院組織法各論-最高法院(三)-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組織. (二)審判組織 4.庭長 (1)性質. A.庭長之職務,係屬於「司法行政」性質,庭長之本職仍為「法官」,庭長僅為兼職。 B.故而,庭長除應依法監督各該法庭之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