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四章最高法院 - 六法全書 - myw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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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Woo | 六法全書 | | | | | | ->  ->  -> 法院組織法 民國103年01月29日 法規名稱 法規內容 §+++1+++ §+++8+++ §++31+++ 第四章最高法院 §++47+++ §++58+++ §++77+++ §++84+++ §++97+++ §+101+++ §+107+++ §+110+++ §+114-+1 第47條最高法院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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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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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第35條) B.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院長、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應就具有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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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書記官•法警《法院組織法》
以刑事案件為例,案件原則上經過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共三級法院,並受三次審理,故為三級. 三審制度。 (三)刑事訴訟法中的審級制度與審判庭組織. 1.
- 5中華民國法院制度-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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