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各論-最高法院(三)-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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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ose 訊息 法院組織法各論-最高法院(三) ×Close 訊息 法院組織法各論-最高法院(三) 作者:陳毅弘、李由
延伸文章資訊
- 1書記官•法警《法院組織法》
以刑事案件為例,案件原則上經過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共三級法院,並受三次審理,故為三級. 三審制度。 (三)刑事訴訟法中的審級制度與審判庭組織. 1.
- 2最高法院(中華民國)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組織
- 3本院沿革 - 最高法院 - 司法院
迨民國十六年,國民革命軍完成統一,政府奠都南京,改大理院為最高法院,並定最高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民國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公布國民政府最高法院組織 ...
- 4最高法院應解決法院組織不合法的問題 —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
最高法院應解決法院組織不合法的問題◎林孟皇_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
- 5法院組織法| 第四章最高法院 - 六法全書 - mywoo
第51條, 最高法院置法官,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院長兼任者外,餘由法官兼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