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新訊 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9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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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703-3353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於3日宣示裁定,認為載貨證券背面所記載有關準據法之約款,對於託運人、運送人及載貨證券持有人均有拘束力。

主要理由有二: 第一、載貨證券屬具物權效力之有價證券(等同於取得所有權),亦有運送契約成立生效之證明效力(同時是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該證券雖由運送人或船長簽發,然係受託運人之請求而為,一般海運實務,除有特殊情況,託運人對載貨證券背面有關準據法約款通常有知悉機會,而於收受後不提出反對意見,且將之出讓於他人,其收受、不為異議、交付他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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