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8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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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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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 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 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 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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