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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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如下: 一、第一級毒品:淨重五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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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0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本標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如下:
一、第一級毒品:淨重五公克以上。
二、第二級毒品:淨重十公克以上。
三、第三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四、第四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前項所稱淨重,指除去包裝後之毒品重量。
第三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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