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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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如下: 一、第一級毒品:淨重五公克 ... 目前線上:943人,瀏覽人次:663164581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0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本標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如下: 一、第一級毒品:淨重五公克以上。

二、第二級毒品:淨重十公克以上。

三、第三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四、第四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前項所稱淨重,指除去包裝後之毒品重量。

第三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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