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販賣與轉讓-合購、代購、收錢轉交也算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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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轉讓、施用、持有毒品的刑責都不同。
其中販賣最重,例如一級毒品最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於轉讓,則是1年至7年不等。
毒品販賣與轉讓-合購、代購、收錢轉交也算販賣?
094,2018|刑事案件
許多人誤觸毒品,幫忙朋友合購、代購或轉交,警察認為你有收錢,就用「販賣」的重罪起訴。
你可能覺得自己只是「轉讓」,但律師告訴你,我國法院可能真的用「販賣」判你相當重。
毒品轉讓與販賣的罪刑、刑度與刑責差很多!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轉讓、施用、持有毒品的刑責都不同。
其中販賣最重,例如一級毒品最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於轉讓,則是1年至7年不等。
兩個刑度相差非常大,簡直是天堂與地獄,但在判決中,其實「販賣」與「轉讓」並不是那麼好分,即便你只有轉讓,也很有可能被用販賣來起訴,甚至定罪。
轉讓與販賣毒品的區分方式:有營利意圖就是販賣!
轉讓與販賣聽起來很好分,不就是有沒有收錢的差異嗎?
來,那我舉個例子:
某天A想買毒品,碰到也想買毒品的B。
B說自己去上個廁所,把錢交給A,讓A幫忙把錢交給藥頭,等等出來再把毒品給他。
當A拿到毒品以後,埋伏的警察出現,以現行犯逮捕了A。
A有收錢,但他也只是幫忙轉交,能算販賣嗎?你說A只是轉讓,可是A收了錢又要怎麼解釋?這就是判斷的難處了。
很多販毒或轉讓的人都說「我…我收低於原價的錢,只是轉讓!」、「我…我賣這麼多都沒賺到,根本不算販賣!」
但我國法院大多認為,販賣毒品只要有「營利」的意圖,實際上有沒有獲利法院並不在乎。
[1]
也就是說,只要你想靠著轉讓毒品賺點錢,那你就構成販賣毒品的行為,至於你到底是用多少錢賣出去的、有沒有賺到價差,都不影響法院的判斷。
從檢警的角度來看,你收了錢就是有營利的意圖,即便你只是代購、合資分攤或轉讓,因此許多用這種理由辯解的人,最後都還是被起訴甚至判了販賣毒品的重罪。
少數判決網開一面,認為代購、合資分攤不算販賣
我國只有少數判決願意網開一面去處理上面提到代購、合資或轉交的毒品案例。
這一些判決認為,如果不具有營利意圖,收原價或低價以後轉交,是「有償轉讓」(有收錢再轉交毒品)不算販賣;如果不具有營利意圖,而代購、合資再轉交毒品,那也不算販賣。
[2]
因此,只要沒有營利的意圖,你還是有可能擺脫販賣的污名,只判你比較輕的「轉讓」。
但你可不要想說這樣就可以脫罪了:「沒有營利的意圖」這種主觀上的事情,很難證明!
我國法院時常認為認為,毒品稀少、價格又昂貴,假如無利可圖,被告怎麼會愚蠢到冒險去取得毒品?因此通常會推定被告往往具有營利的意圖,除非被告能拿出明顯的證據來說自己沒有營利。
例如,被告轉讓是基於男女朋友的感情關係,這種情、錢難以區分的狀況,才有可能說是轉讓;又例如被告平時都有無償轉交毒品的習慣等等。
[3]
更難的一點是:是否有營利意圖,不少法院認為是「事實認定」的問題,在我國頂多就是上訴到第二審,上訴到最高法院是不會理你的,翻轉判決的可能性更低。
訴訟上的策略:主張自白與微罪減輕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毒品犯罪者只要願意自白,法律強制減輕一部分的刑責,鼓勵毒品犯罪者回頭是岸。
此外,刑法第59條規定法官可以視案件輕重、被告態度去減輕被告的刑責,讓初犯或是情形輕微的販賣案件的犯錯者有重生的機會。
[4]
依照個案情形,如果在「販賣與轉讓」的區分上難以說服檢察官、法官,那麼律師可能會建議你轉向承認犯了比較重的「販賣」,但幫你主張「自白」與「微罪」來減輕刑責。
如果法官願意法外開恩,在自白與微罪的雙重減輕之下,你就有機會獲得與「轉讓」一樣輕的刑責。
不要以為毒品跟你沒關係!你聽過「大麻」吧?
這個在某些國外合法、吸起來好像很潮的東西,在我國仍然是毒品。
我看過好多年輕人看了國外的案例和醫學研究,以為大麻跟一般毒品不一樣就覺得沒關係而施用或販賣,結果被抓到才知道事情嚴重性。
這種小毒與一般人的世界沒有你想像中的遠,說不定你周遭就有朋友在施用。
毒品在我國採取零容忍的態度,除了法官跟律師,沒多少人注意毒品案件到底判多重。
不要自行判斷毒品的成癮性或危險性,至少我能告訴你,跟毒沾上邊大概離牢房也不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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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
[1]參考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684號刑事判決。
[2]參考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2668號刑事判決。
[3]參考註2以及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2168號刑事判決。
[4]參考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788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9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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