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後加班新規定計費方式及勞雇雙方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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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後加班新規定計費方式及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範本. 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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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01Thu201810:39
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後加班新規定計費方式及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範本
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後加班新規定計費方式及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範本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後加班新規定計費方式及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範本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前於107年1月31日經總統公布,自107年3月1日施行。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正秉持安全與彈性之原則,堅持勞工權益「四不變」,即「正常工時不變」、「週休二日不變」、「加班總工時不變」、「加班費計算費率不變」,並考量勞動現場之實際需求,增加「四彈性」。
有關「輪班換班間距」之原則11小時正式上路,配合「例假(七休一)」規定之修正,勞動部105年9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核釋例假安排之令釋亦將同步廢止。
另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及第36條第4項指定行業,將與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同步於107年3月1日生效。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勞工加班後,可依其意願,加班費或一比一換補休時數擇一。
每月加班工時可延長到54小時,但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休息日加班費取消「做一給四」規定,改為核實計算。
每月加班工時若經工會或勞資會同意,每個月加班最多可達54小時,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依修正後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使勞工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外工作,屬延長工作時間,應給予加班費,因此應做好薪資及人力工時安排調度,以共創勞資雙贏。
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範例)
立同意書人: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勞工____(以下簡稱乙方)。
緣乙方任職於甲方_______部門,擔任________職務,茲因下列原因之一:
□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屠宰業或承載旅客之運輸業,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致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因勞工從事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致有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因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致有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經雙方協商後,乙方同意於二週期內適當調整原定之例假,其間隔至多十二日,並訂立條款內容如下,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一、實施期間及方式:
(一)乙方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配合甲方調整例假。
(二)實施期間甲方應考量乙方之健康及安全。
(三)實施期間乙方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覺得不能負荷,可隨時終止例假之調整,並回復原定之例假。
(四)實施期間如調整例假之原因消失,甲方應立即回復雙方原約定之例假,不得藉故拖延。
二、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甲乙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除前述事項外,其餘仍依原約定之勞動條件為之,甲方不得作任何變更。
三、甲方有違反本同意書約定事項,乙方得終止本同意書。
四、誠信協商原則:
以上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同意本誠信原則另行協商。
五、同意書之存執:
本同意書一式作成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為憑,並由甲方併同乙方出勤紀錄保存五年。
立同意書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負責人:____________(簽名)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簽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以下 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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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3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0-1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
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4條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
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
雇主要求勞工移轉工時至他公司有違「誠信原則」自屬無效
某事業單位要求勞工簽署同意書,將加班工時移轉第三方,藉以規避給付加班費。
本案,若事業單位有將加班工時移轉第三方,藉以規避給付加班費或掩蔽超時工作之情事者,因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工之勞動條件,有強制性之規定,雇主任何營運上之調適,仍不得違反法令規定,譬如雇主要求勞工為虛偽之契約,移轉工時至他公司或是有違「誠信原則」及「公序良俗」,皆屬無效,將可依違反勞動基準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勞動基準法稱「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
因此,凡勞工受同一雇主指揮、監督提供勞務,工作時間當應合併計算,如超過法定工作時間者,雇主仍應依照規定給付加班費;於休息日或假日出勤,亦應依法加給工資。
事業單位要求勞工簽署虛偽之同意書,將加班工時移轉於第三方,有違「誠信原則」及「公序良俗」,自屬無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若採取將A公司員工於休息日轉移至B公司工作,雖然B公司可能減少休息日加班費成本,但是B公司仍須依勞基法規定,經勞工同意,且為該員工提供法定權益(如:特休、加班費、提繳勞退金、職災補償責任…等)及依法投保勞工保險。
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
員工出差除旅費外若出差期間超過工時依法應給加班費
勞工奉命出差,出差期間已依公司規程提供出差津貼給員工,若其工作時間已超過平時工作時間,並有正當理由證明者,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要求雇主給予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依內政部民國75年11月03日(75)台內勞字第451501號函釋,勞工出差超過正常工時應發給延時工資略以:「勞工奉命出差,其工作時間已超過平時工作時間,並有正當理由證明者,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要求雇主給予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又內政部(76)民國76年06月04日台內勞字第506181號函釋,勞工於假日奉派出差,工資發給標準略以:「勞工於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奉派出差,不論是否領有差旅費,均視為照常出勤,當日工資應依該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
」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工奉命出差,出差期間已依公司規程提供出差津貼給員工,若其工作時間或就用餐、休息時間、移動時間或搭乘交通工具時間等利用休假日,公司可採代休方式換休,因加班費與補休二擇一皆符合勞基法規範。
雇主若未依規定調整出勤直接沒收假日罰款2~100萬
雇主若依規定調整出勤後,國定假日上班僱主就不須另發加班費,因此106年國慶日就可連放4日,但若是雇主未經法定程序(企業須經工會同意,若無工會之企業則須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實行)調整出勤,就直接沒收假日,則雇主是違反勞基法依規定可罰款2萬~100萬元。
勞動部已公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可適用勞基法第30條第3項的8周彈性工時,出勤日與非上班日可彈性對調。
且若要作出勤調整變動,企業須經工會同意,若無工會之企業則須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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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
企業規避「一例一休」加班費及新增「特休假」手法
勞基法新制上路,有些企業取巧玩法,以六大規避例休手法,企圖規避「一例一休」加班費及新增「特休假」,勞動部逐一解釋破解。
一、針對「事業單位進用派遣工,或將員工改為承攬,以規避加班費」,勞動部説明如下:
1.事業單位與提供勞務之人,雙方是僱傭、派遣或攬,須依個案事實認定。
2.事業單位對提供勞務的承攬人,如有行使指揮監督事實,經認定勞雇雙方存有從屬性,則該事業單位與勞工間為僱傭關係,雇主應依勞動法令辦理勞工權益相關事項。
二、針對「科技大廠遭爆藉故將國定假日、休息日與工作日調移,以規避加班費」,勞動部說明如下:
1.國定假日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要放假。
雇主如果確實有需要,可以經
勞資協商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但要經勞工同意。
2.休息日係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如有調整,須經勞工同意,非由雇主單方
面變更。
三、針對「部分事業單位改僱用按時計酬工作者,或A公司員工至B公司工作,以減少休息日出勤之成本」,勞動部說明如下:
1.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按時計酬工作者,亦享有特別休假、提繳勞工退休
金及依法投保勞工保險等權益。
2.同理,A公司員工至B公司工作,A、B公司均須依勞基法規定,為其員工
提供法定權益(如:特休、加班費、提繳勞退金⋯等),而且事業單位也還要兼
顧流動率等管理責任,兩相比較,事業單位未必節省成本。
四、針對「勞工於休息日出勤1小時,請事假3小時」,勞動部説明如下:
1.本部曽於民國82年6月4日函釋,勞工原已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嗣後請事病假致未全日出勤時,除當日工資仍應照給外,當日請假時間之工資依事、病假給薪規定辦理。
2.有關勞工已與雇主約定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因其已有提供勞務之義務,嗣後因其個人因素無法履行原約定之工作時數者,依82年函釋精神,除休息日當日工資仍應照給外,當日請假時間之工資依事、病假給薪規定辦理。
五、針對「企業將特休假未休之工資改為年終獎金」,勞動部説明如下:
1.《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是為了提供勞工休憩之用,休假日期由勞工依
照自己意願決定。
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可以限制勞工僅得一
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前休假。
2.至於因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沒有休的原因
為何,雇主都應該發工資。
3.特別休假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與事業單位依民俗發給
勞工年終獎金的福利性質概念不同,雇主擅自更改勞動契約,並以年終獎金替
代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六、針對「一例一休老闆如何少發獎金,工總教資方將年終獎金改為發給特休工資及加班費之年終奬勵金」,勞動部説明如下:
1.事業單位依民俗發給勞工的年終獎金,屬於勞工福利,發放之條件及標
準,可以由勞雇雙方在勞動契約中約定,或雇主於工作規則中訂定。
2.有關特別休假、加班費及休假日等規定,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
務,與年終獎金福利性質的概念不同。
3.勞工的工資、獎金或福利等,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
雇主如要將勞
動契約內的年終獎金改為年終獎勵金,應該由勞資雙方協商,雇主不可以單方
面變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工為事業單位重要的夥伴與資產,應疼惜勞工,建立勞資互信,有難時勞工才願共體時艱,亦才能使事業永續經營。
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
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企業如何因應一例一休制一例一休制上路,且行政院勞動部與各縣市政府持續擴大勞動檢查範圍,且106年起出勤紀錄必須記錄到分鐘,加上雇主保存勞工出勤紀錄依規定須保存五年(雇主保存勞工出勤紀錄之年限由1年修正為5年),罰鍰額度亦提高到新臺幣9萬至45萬元。
因應一例一休制及行政院勞動部與各縣市政府持續擴大勞動檢查範圍,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1.使用出勤作業系統(如刷卡、打卡、行動打卡)詳細記錄出勤狀況,另外加盟連鎖總部負責人事部門必須定期盤查加盟連鎖體系人事管理之勞動條件與職業安全衛生相關管理規定與措施的合法性及定期督查各加盟連鎖門市分店實際落實執行情形與出勤記錄保存狀況,以避免誤觸違法或引發不必要的勞動申訴與勞資對立衝突。
2.加盟連鎖總部人事部門須督導各加盟連鎖門市分店店長與員工在協調排班時,遵守政府假日及休日的相關法律規定,個人年假的部份也請各加盟連鎖門市分店店長與員工,協調將全年休假日扣除春節連休日數後,分攤到每個月(需特別注意的是年度出勤排班表要能夠清楚顯示調移的假日),且在排定全年休假日時,將出勤日除外,依照休假日數進行安排休假,至於未能休足的天數得以代金補償給員工。
3.為了促進勞資合作、並防範各類勞工問題於未然,藉以增進企業內勞資雙方的溝通,減少引發不必要的勞動申訴與勞資爭議,使勞資雙方凝聚共識,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特別是員工人數在30人以上的中大型加盟連鎖企業,應盡速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三條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之規定召開勞資會議。
4.為因應每週工時40小時,勞資雙方可採取全面週休2日甚至3日,或是連續休假方式因應;
1.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為適用同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行業(中華民國92年3月31日?勞動二字第0920018071號)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可採2週彈性工時,彈性調整後每日正常工時調整為10小時,一週工作4日,週休3日,2週正常工時總數為80小時。
2.例如(第30條之1指定行業)批發及零售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可採4週彈性工時,彈性調整後每日正常工時調整為8或9小時不等,每週皆休2日以上,甚至可連休5日,4週共休息10日,正常工時總數為160小時。
3.例如(第30條第3項指定行業)餐飲業及娛樂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可採8週彈性工時得將8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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