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詐欺三:說好的兼職呢?怎麼突然加入洗錢大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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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可能會同時成立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 條的洗錢罪嗎? 與前幾則案例相較,此則案例最終仍成立詐欺取財幫助犯,但得以緩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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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MAY16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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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詐欺三:說好的兼職呢?怎麼突然加入洗錢大隊了?!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來到了網路詐騙-幫助詐欺系列的第三篇文章,從上篇「幫助詐欺二:誤信親友開業夢碎,竟成詐欺幫助犯?」中,我們討論了新鮮人涉世未深,誤信親友的言詞,成為詐騙集團的幫助詐欺犯,此時應該怎麼辦的問題。
而此次的例子想必大家也不陌生,在社群平台上即存在著多種相似的兼職廣告標語「比特幣投資術,一個帳戶出手躺著秒賺4萬台幣!」、「不分男女,無經驗可,底薪3萬給水水您現領,欲了解詳情請私訊!」或許您一眼就看出徵才上述條件著實優渥到很不合理,極有可能是不正當的工作管道,但的確就是有民眾會選擇輕信而掉入詐騙集團的陷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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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網路上徵才文,而交付與陌生人自己的個人金融帳戶、密碼,有可能會同時成立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條的洗錢罪嗎?
與前幾則案例相較,此則案例最終仍成立詐欺取財幫助犯,但得以緩刑,您是否有看出其中的區別呢?
【說好的兼職呢?怎麼突然加入洗錢大隊了?!】
大學肄業的小雪,獨自一人到台北工作,而為了負擔北上生活的開銷,除了服飾店的正職工作,小雪也積極尋找兼職的機會,正巧有一天,小雪在網路上看到了薪資條件優渥到不合常理的徵才文:「親愛的水水您好,我們是合法博奕事業的投注代理商『讚讚讚體育博彩』,因為業務量龐大,目前正在對外承租出入金帳戶,限時全台會員獨享優惠!一本帳戶就給3萬,親愛的水水只需要寄送能正常使用的存簿、提款卡、密碼過來給我們財務部,不用拉客、不用簽賭,而且租得越久,領得越多,薪水非常穩定喔!」
此項工作僅須提供帳戶、不須面試,更不須付出額外勞力,小雪當下即明白工作內容不符社會常情,但因「讚讚讚體育博彩」後續所提供的兼職合約書、公司對外形象網站等資訊,始令小雪開始自我催眠,認為似乎也有可能「讚讚讚體育博彩」實為合法營運的賭博公司?於是小雪便不再多加查證,旋即將自己的存摺與帳戶資料寄給「讚讚讚體育博彩」公司以作為兼職工作的薪轉使用。
可以想像得到的是「讚讚讚體育博彩」後續即利用小雪的帳戶,遂行詐欺取財罪等犯行,有多名受害者受「讚讚讚體育博彩」詐欺而陷於錯誤後,旋即將現金匯入小雪的帳戶,待發覺受騙後始循線追查到小雪,便欲對小雪提起詐欺罪與附帶民事賠償的告訴,而小雪後續更接到檢察官起訴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罪等犯行,另小雪不解的是,只是兼個職,為何會幫助詐欺取財又涉嫌洗錢罪呢?
一、相信網路上徵才文,交付個人金融帳戶、密碼,可能同時成立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的洗錢罪嗎?
(1)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條(幫助犯)
第1項: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第2項: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首先我們來討論幫助詐欺罪的部份,如同前幾次案例討論的,幫助詐欺成立與否須從客觀幫助犯行、主觀幫助犯意兩部份分別檢視,如今小雪提供個人金融帳戶的客觀幫助犯行已臻明確,以下只須端視行為人是否有主觀犯意續行討論:
本案例中「台灣讚讚博彩公司」所提供的徵才條件:兼職不用付出勞力、僅以租用帳戶的方式換取對價,與一般社會通念中的求職行情存有極大的落差,小雪起初對於工作內容已有存疑,但後續卻沒有盡到查核、確認的責任,因而法院認為,後續詐騙集團所遂行的不法行為,應已在小雪的主觀認識範圍裡,故肯認小雪具有幫助詐欺的不確定故意。
(2)洗錢罪: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另外,關於洗錢罪的部份,本案例小雪將帳戶提供給「讚讚讚博彩公司」,「讚讚讚博彩公司」再以詐術欺騙被害人,令被害人陷於錯誤進而將現金匯入小雪的帳戶裡,因而檢察官一開始即懷疑,小雪提供帳戶的行為,實際上可能已幫助對方「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的所得或來源」,因而認定她具有洗錢法第2條第2項的嫌疑。
但後續法官指出,洗錢法第2條第2項的洗錢罪若要成立,應該限縮於已產生犯罪所得,後續加以掩飾或隱匿才符合該項要件,案例中小雪單純交付帳戶時,尚未存在任何不法所得須供隱匿,故法官認定小雪交付帳戶與詐騙集團的行為不當然成立洗錢法第2條第2項的洗錢罪。
二、與前幾則案例相較,此則案例最終仍成立詐欺取財幫助犯,但得以緩刑,您是否有看出其中的區別呢?
前面討論的案例中,「光速放款,火速詐欺?」、「誤信親友開業夢碎,竟淪為詐欺幫助犯?」一則因為出於借款的單純心理、一則誤信親友的花言巧語,而將個人金融資訊提供給他人,故最後都被法院認定不具有詐欺的幫助故意。
本案例中的小雪原先出於求職的心態,在網路上輕信了極度不合社會常理的徵才文,並期待以提供帳戶的行為換取兼職的對價,令法院認定小雪當初將存摺與提款卡交付他人時,就懷抱著獲利的僥倖心理,即有預見可能會遭他人當作詐騙之用,但卻選擇放任而不自保,因而有較高獲罪的可能。
但最終小雪坦承犯行,並且積極與多位受害者們達成調解,受害者們也多表示諒解,不願再繼續追究,法院認為小雪年紀尚輕、犯後態度良好、不存在前科,加上也已取得多位受害者的原諒,因而決定給予小雪宣告緩刑。
最後修正日期:2021/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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