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詐欺手法再更新當心淪為洗錢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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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首頁 法律與廉政 生活與法律 網路詐欺手法再更新當心淪為洗錢工具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發布日期: 110-11-23 最後更新日期:110-11-24 資料點閱次數:1260 法律講座:北檢陳品妤檢察官 主題:網路詐欺手法再更新當心淪為洗錢工具 新聞發想: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5645598 (三級警戒期間民眾遭詐3.8億元) 說明: 因先前疫情關係,最近地檢署詐欺案件又日益增多,詐欺集團對於取得人頭帳戶或將詐欺贓款洗錢之手法也在更新,值得民眾注意,避免淪為洗錢工具因而觸法。

提供人頭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要負幫助詐欺、幫助洗錢刑責。

如進一步協助提領詐欺贓款(車手行為),可能構成詐欺取財、洗錢罪之正犯,所涉刑責更重。

相關刑罰規定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加重詐欺罪)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第2條(洗錢行為定義)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案例分享: 外幣匯兌、國外代購之三方詐欺 常見於網路上兌換外幣社團或國外代購業者,詐騙集團成員一方面先與從事外幣匯兌、國外代購業者接洽,請求兌換外幣或協助代購國外商品之後,另一方面又向民眾詐騙後,讓受騙民眾將受騙款項匯入「外幣匯兌、國外代購業者指定帳戶」後,外幣匯兌、國外代購業者即誤以為所匯入款項是對方要兌換外幣或代購國外商品之對價,進而依對方指示將外幣匯入不明國外帳戶,後來外幣匯兌、國外代購業者之帳戶即因流入詐欺贓款而遭警示,詐欺集團則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轉為外幣匯往不明國外帳戶,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洗錢)。

提醒:網路上個人匯兌、代購行為要小心,宜透過金融機構或第三方平台交易 協助辦理貸款帳戶美化金流: 詐騙集團成員佯裝為貸款代辦公司,以美化金流為名義,請欲申辦貸款民眾提供個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並將民眾受詐欺之款項匯入該帳戶中加以提領。

另也有請民眾只需要提供個人帳戶之帳號,降低民眾戒心,以美化金流之名義請民眾將匯入個人帳戶內不明款項領出後,交給佯裝為貸款代辦公司之詐騙集團成員。

詐欺集團則以此方式隱匿詐欺贓款之去向(洗錢)。

提醒:美化金流話術勿相信不要隨便交出帳戶或提領帳戶內不明款項 協助購買虛擬貨幣: 以網路交友名義,取得民眾信任後,以在國外不便為理由,請求民眾提供個人帳戶協助代為購買比特幣,並將他人受詐欺之款項匯入該帳戶中,在請求民眾去提領帳戶內款項購買比特幣到指定錢包,詐欺集團則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轉為虛擬貨幣,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洗錢)。

提醒:網路交友要小心不要隨便提領帳戶內不明款項 Q&A: Q:提供人頭帳戶予他人使用及協助提領詐欺贓款(車手行為)可能構成什麼刑事責任? A:提供人頭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要負幫助詐欺、幫助洗錢刑責。

如進一步協助提領詐欺贓款(車手行為),可能構成詐欺取財、洗錢罪之正犯。

Q:何種行為構成洗錢防制法中洗錢行為? A: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Q:最近詐欺集團經常使用何種手法將詐欺贓款洗錢? A:外幣匯兌、國外代購之三方詐欺,以及協助辦理貸款帳戶美化金流或請求協助購買比特幣之話術。

Q:如何避免淪為詐欺提團之洗錢工具而觸犯刑責? A: 網路上個人匯兌、代購等交易行為要小心,宜透過金融機構或第三方平台交易。

美化金流話術勿相信,網路交友要小心,不要隨便交出帳戶或提領帳戶內不明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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