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報請原發執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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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該名醫師雖主張其服務之醫療院所未提醒離職後續之註銷執業登記事宜,然其既身為醫師,係從事醫療業務之專業人員,有關醫師執業之相關規定為其專業領域之範圍,自應注意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search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分享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Plur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line[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email[另開新視窗] 公告資訊 最新消息 新聞稿 機關介紹 首長介紹 歷史沿革 組織架構 業務職掌 分層負責明細表 大事紀 策略地圖 業務資訊 業務服務 統計資料 預決算及會計月報 施政資訊 資訊公開 研究成果與文宣出版品 雙語詞彙 便民服務 申請案件 檔案應用 閱覽卷宗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機關帳號申請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人權專區 人權系列:10篇人權保障論文 人權研究及活動 人權保障白皮書 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會議紀錄 人權保障諮詢會議紀錄 人權保障相關網站 減止訟 個資保護 市民參與 下方連結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隱私權及資訊安全政策 本站使用正體字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單一陳情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臺北通 :::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單一陳情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臺北通 分享 分享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Plur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line[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email[另開新視窗] 字級 小 中 大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search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進階搜尋 公告資訊 最新消息 新聞稿 機關介紹 首長介紹 歷史沿革 組織架構 業務職掌 分層負責明細表 大事紀 策略地圖 業務資訊 業務服務 統計資料 預決算及會計月報 施政資訊 資訊公開 研究成果與文宣出版品 雙語詞彙 便民服務 申請案件 檔案應用 閱覽卷宗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機關帳號申請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人權專區 人權系列:10篇人權保障論文 人權研究及活動 人權保障白皮書 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會議紀錄 人權保障諮詢會議紀錄 人權保障相關網站 減止訟 個資保護 市民參與 首頁 公告資訊 新聞稿 新聞稿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另開新視窗] 注音 :::醫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聯絡人:連敏惠 聯絡資訊: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2350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日前受理某醫師歇業備查申請時,發現該名醫師未於歇業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違反醫師法規定,乃裁處2萬元罰鍰。

該名醫師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後,駁回其訴願。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指出,醫師法第10條第1項規定,醫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如有違反,依同法第27條規定裁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本件該名醫師雖主張其服務之醫療院所未提醒離職後續之註銷執業登記事宜,然其既身為醫師,係從事醫療業務之專業人員,有關醫師執業之相關規定為其專業領域之範圍,自應注意醫師法相關之規定並予遵行;又醫師執業執照均有載明「離職三十日內請到衛生局辦理註銷……」等文字;是該名醫師自難以不知該規定為由而邀免責。

   法務局提醒醫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以免遭致裁罰。

   點閱數:2246 資料更新:109-01-1414:49 資料檢視:110-08-0213:00 資料維護: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發布日期:108-05-02 回上一頁 ::: 公告資訊 最新消息 新聞稿 機關介紹 首長介紹 歷史沿革 組織架構 業務職掌 分層負責明細表 大事紀 策略地圖 業務資訊 業務服務 統計資料 預決算及會計月報 施政資訊 資訊公開 研究成果與文宣出版品 雙語詞彙 便民服務 申請案件 檔案應用 閱覽卷宗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機關帳號申請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人權專區 人權研究及活動 人權保障白皮書 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會議紀錄 人權保障諮詢會議紀錄 人權保障相關網站 個資保護 市民參與 下方連結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隱私權及資訊安全政策 本站使用正體字 更新日期11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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