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報請原發執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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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該名醫師雖主張其服務之醫療院所未提醒離職後續之註銷執業登記事宜,然其既身為醫師,係從事醫療業務之專業人員,有關醫師執業之相關規定為其專業領域之範圍,自應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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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聯絡人:連敏惠 聯絡資訊: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2350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日前受理某醫師歇業備查申請時,發現該名醫師未於歇業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違反醫師法規定,乃裁處2萬元罰鍰。
該名醫師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後,駁回其訴願。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指出,醫師法第10條第1項規定,醫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如有違反,依同法第27條規定裁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本件該名醫師雖主張其服務之醫療院所未提醒離職後續之註銷執業登記事宜,然其既身為醫師,係從事醫療業務之專業人員,有關醫師執業之相關規定為其專業領域之範圍,自應注意醫師法相關之規定並予遵行;又醫師執業執照均有載明「離職三十日內請到衛生局辦理註銷……」等文字;是該名醫師自難以不知該規定為由而邀免責。
法務局提醒醫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以免遭致裁罰。
點閱數:2246
資料更新:109-01-1414:49 資料檢視:110-08-0213:00 資料維護: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發布日期:10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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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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