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停業、歇業、變更行政區域、變更執業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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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停業、歇業、變更行政區域、變更執業處所,皆有不同之情況,分別說明如下:. 【狀態說明】 1.停業:是指「社會工作師於一定期間內暫時停止執行 ... 英文版 會員專區 查詢 關於公會 緣起 宗旨 章程 相關會議資訊 理監事會歷屆名冊 理監事會歷屆歷次會議紀錄 會員代表選舉辦法 歷屆會員代表名冊 歷屆歷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 出入會流程 申請入會流程 申請復會流程 申請退轉會流程 申請停歇業期間免繳常年會費 申請復權流程 倫理委員會 委員會組成與申訴處理 委員名冊 歷屆歷次會議紀錄 處理流程 公會資料館 法規彙編 社工師法暨子法 其他 學術刊物 教育課程 線上報名課程 常見問題 網站操作 會費繳費資訊 專科社工師 執業與事務所相關問題 繼續教育積分 本會專屬會員卡 會員福利 保險相關 特約優惠 法律顧問諮詢 臉書粉絲頁 聯絡我們 關於公會 About 首頁>常見問題>執業與事務所相關問題>何為停業、歇業、變更行政區域、... 網站操作 會費繳費資訊 專科社工師 執業與事務所相關問題 繼續教育積分 本會專屬會員卡 2015-01-07 何為停業、歇業、變更行政區域、變更執業處所? 因為停業、歇業、變更行政區域、變更執業處所,皆有不同之情況,分別說明如下: 【狀態說明】1.停業:是指「社會工作師於一定期間內暫時停止執行社會工作師業務,自執業處所離職,所以離職當日即為事實發生日」。

辦理備查後,會將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隨公文送還申請人。

(例如11月1日離職,社會工作師最遲應於12月1日前向社會局申請備查)2.復業:是指「社會工作師於停業後,轉換新的執業處所,恢復執行社會工作師業務,於新執業處所到職當日即為事實發生日」。

辦理備查後,會將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隨公文送還申請人。

3.歇業:是指「社會工作師無限期停止執行社會工作師業務,自執業處所離職,離職當日即為事實發生日」。

備查後會將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收回逕行註銷,申請人日後要再執行社會工作師業務,則需重新申請。

4.變更行政區域:是指「社會工作師變更執行社會工作師業務處所,到原執業所在地以外的縣市執行社會工作師業務,其變更執業處所的行政區域當日即為事實發生日」。

備查後會將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收回逕行註銷,申請人日後要再執行社會工作師業務,則需重新申請。

(例如你原執登於臺北市,日後若於臺北市以外之縣市工作,您就必須辦理變更行政區域)5.變更執業處所:是指「社會工作師變更執行社會工作師業務處所,仍於臺北市境內執行社會工作師業務,其變更執業處所的當日即為事實發生日」。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備查後,會將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隨公文送還申請人。

【上述變更之申請方式】 (一)申請停業、歇業備查應備文件:1、申請書2、臺北市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正本3、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可證明停業、歇業日期之離職證明) (二)申請復業備查應備文件:1、申請書2、臺北市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正本3、臺北市社會工作師公會會員證明書影本4、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在職證明文件,務必述明職稱及工作內容,可證明從事社會工作師法第12條規定之工作) (三)申請變更行政區域備查應備文件:1、申請書2、臺北市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正本3、相關證明文件正本(新單位在職證明文件及原單位離職證明文件,可證明確切變更行政區域日期以及行政區域) (四)申請支援備查1、申請書2、相關證明文件正本(支援服務證明文件,務必述明職稱及工作內容,可證明從事社會工作師法第12條規定之工作) (五)申請變更執業處所1、申請書2、相關證明文件正本(新單位在職證明文件及原單位離職證明文件,可證明確切變更執業處所日期;在職證明文件,務必述明職稱及工作內容,可證明從事社會工作師法第12條規定之工作) (六)執業執照遺失、更新補發應備文件:1、申請書2、執業執照費500元匯票乙張(匯票抬頭:臺北市政府社會局)3、執業執照遺失、滅失者,檢送具結書一份4、執業執照污損者,檢送原執業執照5、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6、最近一年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張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社會局(http://www.dosw.gov.taipei/ct.asp?xItem=87506679&ctNode=72384&mp=10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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