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22-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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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或不成立,調解紀錄均應由調解委員會報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送達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

::: 最新訊息 · 中央法規 · 司法解釋 · 條約協定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處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勞動部>勞動關係目 第22條 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或不成立,調解紀錄均應由調解委員會報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送達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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