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判例的基本原則– 一起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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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判例的基本原則 就法律見解的統一,目前實務上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具有法律上拘束力的判例,另外一種則是拘束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各庭的決議。

以判例制度而言,依照規定,最高法院就其裁判所持的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經由會議決議後,報司法院備查。

下級法院違背判例的結果,依照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曾經做出的判例,也屬於裁判違背法令,得據以為上訴第三審或再審之理由。

換言之,判例本身在實務的運作之下,是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司法院在,打算在法院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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