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擔保責任可用特約予以免除_最新消息 - 泛太建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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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院指出,瑕疵擔保之義務,是因買受人之利益而設,如果雙方簽下特約,買受人同意免除出賣人應負的瑕疵擔保責任義務或加以限制,此特約當然有效,除非 ...
Home關於泛太履約保證履保進度常用表單不動產知識履保問答聯絡我們最新消息首頁 > 最新消息 > 瑕疵擔保責任可用特約予以免除最新消息瑕疵擔保責任可用特約予以免除2016-03-10買賣房屋,如果房屋有瑕疵,通常賣方應負瑕疵擔保責任,依照房屋瑕疵所減損的價值,賠償買方,但買賣雙方可以在買賣契約中約定,以特約條款方式免除賣方的瑕疵擔保責任。
林姓男子在三年前透過房仲介紹,向周姓男子購買台北市的一棟房子,交屋後,林在裝修時,自同棟住戶中得知,該房屋曾因隔壁大樓新建時鄰損造成傾斜,他發覺自己好像買到傾斜屋,連忙找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檢測,證實房屋的傾斜率已超過法規二百分之一的標準,屬於傾斜屋,他氣的控告周姓原屋主及房仲,要求賠償。
雙方簽有特約條款周姓男子則辯稱,他對房屋傾斜之事,並不知情,且依據最高法院見解,民法規定的瑕疵擔保責任,可依當事人特約予以免除。
雙方在買賣契約中簽有特約事項,約定周姓賣方所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範圍,僅限於海砂屋、輻射屋及凶宅,其他部分屋主不負擔瑕疵擔保。
傾斜屋不在瑕疵擔保責任之範圍內,他可不用負責。
房仲表示,這棟房子屋齡已逾三十五年,屬於中古房屋,目前同棟其他樓層都有住戶居住,房屋縱有「傾斜」之現象,但並非目視即可發現,非經專業技師以儀器進行檢測,外觀上難以肉眼辨識,且房屋並未經建管單位列為危險建物,不能僅因事後發現房屋傾斜,即認定房仲未盡調查義務。
合意免除賣方責任台北地院認為,房屋有傾斜之情形,已足以影響購屋者之購買意願及使用者就此房屋使用上之心理感受,進而降低建物之價值,因此,房子有「傾斜」現象已構成「物之瑕疵」,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但法院指出,瑕疵擔保之義務,是因買受人之利益而設,如果雙方簽下特約,買受人同意免除出賣人應負的瑕疵擔保責任義務或加以限制,此特約當然有效,除非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則出賣人違反交易上之誠實及信用,雖有免除或限制特約,仍應認為無效。
本案例,雙方在買賣契約中記載特約事項,係以手寫方式特為約定,記載「除海砂、輻射、凶宅外,其他部分,屋主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等語,雙方並在其後簽名、蓋章,顯見雙方已合意賣方僅就房屋有海砂、輻射或凶宅之瑕疵負責,若有其他瑕疵情形,買方不得向賣方請求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甚明,故判決買方敗訴。
文章出處:《住展房屋網》 BACK關於泛太 │ 履約保證 │ 履保進度 │ 常用表單 │ 不動產知識 │ 履保問答 │ 聯絡我們版權所有©泛太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AllRightsReserved. 網頁設計::鉅潞科技::我們已不再支援您的瀏覽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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