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110.07.15. 府訴三字第1106101843號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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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出席調解會議,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3條第3項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3點項 ... 民國110年12月23日星期四03時43分 :::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iOS&AndroidAPP 線上教學 回首頁 回法務局首頁 . 全站查詢: . . . . . . . . :::現在位置:首頁>訴願決定書 字級: 小 中 大 勞工 另存文字檔 |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110.07.15.府訴三字第1106101843號訴願決定書 訴願人○○○ 原處分機關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0年3月25日北 市勞動字第1096122889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案外人○○○(下稱○君)以其與訴願人獨資經營之○○工程行(下稱系 爭工程行)間因工資等勞資爭議,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18日向原處 分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同意由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下稱勞 資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

原處分機關乃以109年12月21日北市勞動 字第1096177124號函委託勞資協會進行調解,並副知訴願人即系爭工程行 。

經勞資協會以109年12月22日勞資字第109121502號開會通知單(下稱1 09年12月22日開會通知單),通知訴願人即系爭工程行及○君出席109年1 2月29日(星期二)上午9時召開之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該開會通知單於1 09年12月23日送達訴願人即系爭工程行。

嗣訴願人並未向原處分機關或勞 資協會表示無法如期出席會議,亦未申請延期,惟於會議當日無正當理由 而未出席調解會議。

原處分機關乃以110年1月22日北市勞動字第11060525 76號函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該函於110年1月25日送達,訴願人未陳述意 見。

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出席調解會議,乃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63條第3項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事件統一 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3點項次10等規定,以110年3月25日北市勞 動字第10961228891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即系爭工程行新 臺幣(下同)2,000元罰鍰。

原處分於110年3月29日送達,訴願人不服, 於110年4月19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 辯。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 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9條第1項規定:「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 申請調解時,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關提出調解申請書。

」第11條第1項、第3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 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

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 調解委員會)。

」「第一項第一款之調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

」第63條第3項規定:「勞 資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出席調解會議者,處新臺幣二千元 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規定: 「本府處理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 項次 違反事件 法條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 (新臺幣:元) 10 勞資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出席調解會議者。

第63條第3項 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1次:2千元至6千元。

…… 」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 公告『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理。

......公告事項:一、公告 將『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任本府勞動局 辦理。

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 附表(節錄) 項次 法規名稱 委任事項 18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62條至第63條「裁處」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與○君並無勞資關係,屬於承包關係,訴 願人未聘請○君。

原辦公處承租期限至109年12月31日,後續因搬家 關係,沒注意到信件,致錯失與會時間,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君以其與訴願人即系爭工程行間因工資等勞資爭議,向原處分機 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經原處分機關委託之勞資協會以109年12月22 日開會通知單,通知訴願人即系爭工程行及○君出席109年12月29日 召開之勞資爭議調解會議,惟訴願人未如期出席會議。

有勞資協會10 9年12月22日開會通知單、該通知單投寄中華郵政之交寄函件執據、 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109年12月29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等影本附卷可稽。

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出席調解 會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3條第3項規定予以裁處,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與○君並無勞資關係,屬於承包關係,其未聘請○君 。

原租屋處承租至109年12月31日,後續因搬家關係未注意到信件, 致錯失與會時間云云。

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第11條第1項、第3 項及第63條第3項規定,雇主與勞工發生勞資爭議,一方申請調解時 ,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 申請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依申請人之請 求,得以指派調解人等方式進行調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 派調解人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勞資雙方當事人無正 當理由未依通知出席調解會議者,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查 本件○君以其與訴願人即系爭工程行間因工資等勞資爭議,向原處分 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經原處分機關委託之勞資協會以109年12月2 2日開會通知單,通知訴願人即系爭工程行及○君出席109年12月29日 (星期二)上午9時召開之勞資爭議調解會議,並敘明如因故無法出 席,請於召開調解會議前3工作日提出書面說明至勞資協會。

該通知 單於109年12月23日送達訴願人即系爭工程行,有該通知單投寄中華 郵政之交寄函件執據、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等影本附卷可 稽,惟訴願人未如期出席會議,亦未於調解會議前提出書面說明或申 請延期,是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3條第3項規 定,裁處訴願人罰鍰,並無違誤。

本件○君既已就工資等勞資爭議,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範目的,訴願人應親自或 委託代理人出席調解會議,並詳細說明及提出具體事證,俾釐清事實 ,而非事後以其與○君並無勞資關係,且○君非其聘僱之勞工等為由 而不出席;訴願人既已收受勞資協會109年12月22日開會通知單,惟 並未如期出席會議,亦未於調解會議前提出書面說明或申請延期,其 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尚難以其搬家關係未注意信件 致錯失與會時間為由而邀免責。

訴願主張,不足採據。

從而,原處分 機關依前揭規定,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2,000元罰鍰,並無不合,原 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袁秀慧(公出) 委員張慕貞(代行) 委員王韻茹 委員吳秦雯 委員王曼萍 委員陳愛娥 委員盛子龍 委員洪偉勝 委員范秀羽 委員郭介恒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 .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 電話:1999(非臺北市02-27208889) 傳真:02-27596695、02-27593266 單一陳情:https://hello.gov.taipei/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本局信箱係處理與系統相關之問題,其餘市政問題請至單一陳情系統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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