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2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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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規, 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民國107 年11 月09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會計師:指依會計師法第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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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
民國107年11月09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會計師:指依會計師法第八條規定取得會計師執業資格並執行會計師
業務,為客戶準備或進行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各目交易及第五款
受指定交易型態者。
二、會計師事務所:指前款會計師依會計師法第八條設立或加入之事務所
。
三、實質受益人:指對客戶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自然人,或由他人代
理交易之自然人本人,包括對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
然人。
四、風險基礎方法:指執行評估風險、抵減風險及監控風險等三項措施。
五、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指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列之國家或地區。
檢視現行法條
第9條
會計師應對於業務關係實施持續性之客戶審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客戶業務關係中之交易進行詳細審視,確保所進行之交易與客戶及
其業務、風險相符,必要時並應瞭解其資金來源。
二、應定期檢視其辨識客戶及實質受益人身分所取得之資訊是否足夠,並
確保該等資訊之更新,特別是高風險客戶,應至少每年檢視一次。
三、應依重要性及風險程度,對現有客戶身分資料進行審查,並於考量前
次執行審查之時點及所獲得資料之適足性後,在適當時機對已存在之
往來關係進行審查,包括在得知客戶身分與背景資訊有重大變動時。
四、對客戶身分辨識與驗證程序,得以過去執行與保存資料為依據,無須
於客戶每次從事交易時,一再辨識及驗證客戶之身分。
但對客戶資訊
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發現客戶涉及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或
客戶之交易或帳戶之運作方式出現與該客戶業務特性不符之重大變動
時,應依第七條規定對客戶身分再次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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