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辦法§3-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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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或復業後十五日內申請為復業之登記。

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登記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經濟部>商業目 第3條 公司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或復業後十五日內申請為復業之登記。

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

公司設立登記後如未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者,應於該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開業登記。

前二項申請停業或延展開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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