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第49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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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民國96年07月11日
)
標準檢驗局為確保商品符合本法規定,得派員對下列場所之應施檢驗商品
執行檢查:
一、陳列銷售之經銷場所。
二、生產或存放之生產廠場或倉儲場所。
延伸文章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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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條,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違反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有關標示之規定,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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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57年3月15日. 沿革:,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60460630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