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 首頁> 認識本院>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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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無資力者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法院應為其選任訴訟代理人
換言之,行政訴訟上訴第三審亦改為「強制律師代理」。此一增訂係因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為法律審,且上訴理由必須具體指摘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之 ...
- 2最高行政法院: 首頁> 認識本院> 事件審理程序
本院為法律審,上訴事件僅得以原審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之。以書面審理為原則,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事件事實原則上以原審判決所確定者為裁判基礎,行 ...
- 3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制度簡介 - 萬國專利商標事務所
... 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掌理,原則上採三級三審制,例外採三級二審制, 以第一審、第二審為事實審,第三審為法律審。 行政訴訟:
- 4行政訴訟自101年9月6日起改採三級二審新制- 一般公告- 公告 ...
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通常程序事件之第一審、簡易程序與交通裁決之上訴及抗告等事件。最高行政法院除審理通常程序之上訴及抗告事件外,於有統一法律見解必要 ...
- 5行政訴訟重大變革! 一審案件範圍擴大... - 政治- 自由時報電子報
第二項修法重點,為發揮終審的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律審功能,如整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審管轄範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案件採「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