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資力者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法院應為其選任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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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justuslaw.com.tw 無資力者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法院應為其選任訴訟代理人 無資力者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法院應為其選任訴訟代理人 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 行政訴訟法於民國100年5月25日修正時,增訂第241-1條,明定除具備但書案件類型及資格者外,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延伸文章資訊
- 1最高行政法院: 首頁> 認識本院> 本院簡介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 此外,為發揮法律審統一法律見解之功能,行政法院組織法規定本院設大法庭,於審判權之作用內 ...
- 2最高行政法院: 首頁> 認識本院> 事件審理程序
本院為法律審,上訴事件僅得以原審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之。以書面審理為原則,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事件事實原則上以原審判決所確定者為裁判基礎,行 ...
- 3最高行政法院: 首頁> 認識本院> 沿革
... 高等行政法院,掌理行政訴訟之初審及事實審,本院則由原行政法院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掌理行政訴訟之法律審及終審審判,為我國行政訴訟制度之重大變革。
- 4行政訴訟「三級二審」新制上路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 台灣 ...
所謂「三級二審」,其中「三級」指行政法院由上而下分為最高行政法院、高等 ... 二審」則指所有行政訴訟事件均經二審終結,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為法律審。
- 5行政訴訟自101年9月6日起改採三級二審新制- 一般公告- 公告 ...
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通常程序事件之第一審、簡易程序與交通裁決之上訴及抗告等事件。最高行政法院除審理通常程序之上訴及抗告事件外,於有統一法律見解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