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僱用,工作年資應否合併計算 - 律師沒告訴你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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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基法》第10條規定,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 三個月而另訂新約(例如短期約聘轉正職員工)」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繼續履行原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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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19Sun202000:00
重新僱用,工作年資應否合併計算
重新僱用,工作年資應否合併計算?
不論原因為何,離職後再回老東家上班的情形,在職場上其實並不算少,問題在於,重新僱用勞工,其前後工作年資應否合併計算?原則上,勞動契約終止後再次僱用,屬於新勞動契約的開始,依《勞基法》第84條之2前段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年資自應重新計算,不再併計原有年資。
然而,卻有不少人將此情形與《勞基法》第10條混為一談,以為只要前後工作中斷期間未滿三個月,均可依該條文規定併計年資。
怎會有如此誤會?來看一下條文規定,《勞基法》第10條:「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照字面文義,確實有讓人誤會的可能,導致勞資雙方逕自解讀,為釐清適用疑義,謹依該條文結構排列分析如下:
《勞基法》第10條要件排列組合
評析
情況1
定期契約屆滿後
未滿三個月
訂定新約
依《勞基法》第10條規定,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情況2
繼續履行原約
契約關係既因期限屆滿而消滅,自無繼續履行原約之問題。
情況3
n/a
訂定新約
既為訂定新約,依《勞基法》第84條之2前段規定,年資應自新僱之日起算。
情況4
繼續履行原約
參情況2。
情況5
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
未滿三個月
訂定新約
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則繼續履約時,應屬原契約之續行,而非另訂新約。
情況6
繼續履行原約
主管機關函釋(註1)此情況依《勞基法》第10條規定,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惟契約既屬停止履行,嗣後繼續履約時,不論停止多久,仍為原契約之續行,應合併計算前後年資方屬合理。
如解為必須「未滿三個月」繼續履約始能併計年資,將使因服兵役、留職停薪等正當事由停止履約超逾三個月者,無法併計年資之不合理情況,故「未滿三個月」之要件,於此情況應該拿掉。
情況7
n/a
訂定新約
參情況5。
情況8
繼續履行原約
依《勞基法》第10條規定,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綜上分析,僅情況1、6、8有適用《勞基法》第10條之可能,申言之,只有「定期契約屆滿後,未滿三個月而另訂新約(例如短期約聘轉正職員工)」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繼續履行原約時(例如留職停薪復職)」等情況,始能適用《勞基法》第10條合併計算前後工作年資之規定。
除此之外,不定期契約因辭職、解僱、資遣或退休等事由終止後,重新僱用勞工屬新勞動契約之成立,年資自應重新計算,查行政院勞委會93年8月6日勞資二字第0930038190號函(註1)、內政部77年4月29日臺(74)內勞字第308102號函(註2)亦採相同見解。
註1:行政院勞委會93年8月6日勞資二字第0930038190號函:「查勞動基準法第10條:「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之規定,係指定期契約屆滿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後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故勞資雙方合意終止不定期勞動契約後,另訂不定期勞動契約,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否合併計算,法無明文規定,得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
」
註2:內政部77年4月29日臺(74)內勞字第308102號函:「查勞工年資之計算,關係其特別休假、資遣費、退休金權益,員工年滿六十歲,僱主依法強制其退休,給與退休金後再繼續僱用,新勞動契約已成立,年資自應重新起算,日後資遣時,自應依法付資遣費,如符合自請退休要件,即應依法給付退休金。
」
本文載於「風傳媒」,2020.07.26,https://www.storm.mg/article/2861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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